《京華時報》報道,北京市近日發布《北京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稿鼓勵社會單位及個人投資新建、改建、擴建停車場,并擬對將停車場擅自停止使用或將停車場挪作他用的行為做出處罰,處罰標準為每一車位罰款5000元,罰款金額最高不超10萬元。
城市停車難是一個普遍存在的共性問題,城市越大問題越突出,其突出表現就是停車位稀缺。而停車位稀缺的根本癥結,則在于土地提供趨緊與車輛保有量過快增長之間的矛盾。解決好這一問題,最最需要的就是切實增加車位的供給量。而這就必須有場地。以往,這類場地難得,可謂是個重要的制約因素。
此番,北京在征求意見稿中,明確提出了“公益性停車場”的概念,指出:“為社會公眾提供居住、就醫停車服務且單獨選址立項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和駐車換乘公共停車場,是具有公益性的城市交通基礎設施。”公益性停車場的建設,將“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企業運作”的原則。
這樣的界定和思路,可謂有利于停車場建設獲得必要的場地,也有利于激發社會參與、企業運作的積極性,符合城市建設長遠的需要,既能確保車位供量的穩步增加,又能避免一些亂收費等無序現象。當然,在“公益性停車場”的概念之下,停車場建設也必須處理好投資與收益的關系,必須有一以貫之的政策導向予以保障。
這就要求城市管理者要做到“兩手硬”,即車位作為公共基礎設施,必須在城市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同步規劃、同步配建,成為城市建設的“硬指標”;而車位經營作為提供的公共服務,需要注重政府的主導和公共投入,著力在土地供給、企業融資、技術支撐等方面給予足夠的支持,使之成為公共服務的“硬保障”。尤其是,針對城市土地供給的瓶頸,在盡可能為公益性停車場建設提供場地的同時,大力發展立體停車場建設,以提高單車位面積的配建量與利用率。
當然,在千方百計增加車位存量、優化公共服務的同時,也要用管理的智慧,來有效提高城市公共資源的使用效率,有序調控城市車輛增長的速度。比如,將機關、社會團體停車場的利用,非主要交通道路邊線空間的利用,以及把車位作為購車的前置條件,都納入到城市管理之中去等